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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政策解读

2021-09-30 | 发布部门:技术保障中心 | 来源:执法局 

  《黑龙江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于日前印发施行。为便于《规范》精神贯彻落实,现就《规范》要点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规范》制定的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明确厅立案查处的范围、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推进自然资源执法制度建设,按照厅领导批示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厅执法局起草了《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 

  二、《规范》明确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规范》明确了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领域违法行为。厅立案查处具体工作由执法局和其他业务处(局)室按照以下执法职责划分实施。 

  (一)执法局归口管理。   

  1.制度建设归口。执法局牵头推进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统一立案查处程序、标准、格式文书等内容。 

  2.重大案件归口。执法局接收业务处(局)室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并移交的中央和省、部领导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跨区域违法等重大违法线索,汇同相关处(局)室立案查处。 

  3.对外移送归口。执法局统筹做好立案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等相关衔接工作。 

  4.执法信息归口。执法局、业务处(局)室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分别抄送对方,执法局对有关信息进行集成。 

  (二)厅本级执法查处职责划分。 

  1.厅执法局承担违法批地、批矿以及未经审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发现并核查重大违法线索、依法组织查处等。负责查处全省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协调全省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2.厅其他业务处(局)室承担与厅本级行政许可、行业监管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查处职责,包括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核查违法线索,对违反相关许可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符合立案条件的,相关业务处(局)室可以依法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情况转交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跟踪督促地方依法处理到位。 

  三、明确了工作要求和流程 

  《规范》要求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征求意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厅审议形成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执行、结案的工作流程进行。 

  四、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立案管辖范围 

  《规范》明确了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处理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将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局队合一”“全员执法”。进一步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可结合职责整合增加事业编制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对线性工程违法用地由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省厅管辖具体包括:1.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3.协调解决跨区域自然资源违法案件;4.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主要是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部门移送以及执法督察巡查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违法行为,经厅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明确了调查取证过程 

  办案人员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其中,需要耕地破坏程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等鉴定或认定的,应由厅或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认定,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认定意见。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需按流程填写呈批表征求厅相关处局意见,按程序报厅批准后,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 

  六、明确了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理决定的程序 

  (一)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厅法规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 

  2.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加盖厅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厅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需延长,应当报厅领导批准。 

  (二)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承办处局进行复核。 

  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加盖厅印章后,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移送案件 

  对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决定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的,承办处局起草《问题线索移送书》,报厅领导签发后,按规定移交。对案件责任人涉嫌非职务犯罪,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承办处局起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厅领导签发后,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处罚衔接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明确了执行处理决定的规范 

  (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 

  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澳客彩票网 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承办处局在厅门户网站上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按照澳客彩票网 相关规定,依法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配合将地上建(构)筑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移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自然资源厅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或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前,厅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承办处局采取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要求,自觉履行,撤销、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落实依法收回土地等决定。 

以上为《规范》的简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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